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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达证券铜陵一员工吃警示函 无证券投顾资格提供服务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 2019-08-06 09:21:31  责任编辑:cfe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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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5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0号)显示,经查,当事人吴仕超在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义安大道证券营业部任职营销经理期间,在不具备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当事人吴仕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吴仕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吴仕超:

经查,你在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义安大道证券营业部任职营销经理期间,在不具备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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