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包兴安
3月25日,中国结算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2022年3月25日起实施。
《细则》表示,从事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内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使用专用证券账户,办理中国存托凭证的生成、兑回和做市业务。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因公司行为等特殊情形的需要,可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及本公司相关规定,开立相应专用证券账户。此类专用证券账户只可用于完成相应公司行为等特殊情形,不可用于证券交易。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的交易等业务,应当使用人民币普通股票(以下简称“A股”)证券账户。
《细则》规定,全球存托凭证业务中,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和从事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境外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分别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专用证券账户。
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开立的存托业务专用证券账户仅可出于全球存托凭证业务需要,用于因生成、兑回全球存托凭证引起的境内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及符合存托协议约定的境内基础股票卖出等业务,不可用于与存托凭证业务无关的证券交易。
境外跨境转换机构开立的跨境转换专用证券账户可用于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范围和资产净值额度上限内买卖境内基础股票或其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品种,以及因生成、兑回全球存托凭证引起的境内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
《细则》表示,境外市场投资者生成或兑回全球存托凭证的,本公司对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和境外跨境转换机构发送的指令进行匹配,匹配一致并确定相关基础股票足额后,于该交易日日终办理相应境内基础股票的非交易过户。
(编辑崔漫)
关键词: 存托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