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B02来源:2022年04月06日
倒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倒签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能否要求两倍工资?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理一起倒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两倍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
2019年12月1日,吴某进入A公司担任店长,A公司未与吴某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吴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6月1日,吴某欲离职,A公司次日强制要求吴某与其补签了期限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6月13日,吴某正式向A公司提出离职。因A公司拒绝为吴某补缴社会保险,吴某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A公司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的两倍工资差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员工离职前强迫与其补签劳动合同,且未能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员工权益受损,故即使补签了劳动合同也无法改变在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不能免除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A公司仍需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A公司不服,上诉至苏州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倒签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而是超过法定期限后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将前面未签合同的期间予以全部或者部分覆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该条旨在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不受侵害,用人单位迫使员工倒签书面劳动合同或有其他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倒签劳动合同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仍应支付两倍工资差额。沈天源钱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