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是助力经济低碳发展的重要力量,而环境信息披露是衡量和判断金融机构绿色金融工作的重要基础。在国家“双碳”目标下,加强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能够有效破解信息不对称难题,积极引导资源绿色化配置,全面推动经济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环境信息披露的四个“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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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利于履行社会责任。一是顺应监管趋势的需要。在绿色金融产品运行阶段,有助于监管机构进行全程监控,使得金融服务更加规范和透明。二是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通过金融机构作用于被投资方及其他参与方,提高环境正外部性,扩大社会效益,促进公众履行监督责任。三是提升品牌形象的需要。能够使利益相关者了解金融机构生态保护、资源利用以及经营理念等情况,提高市场主体共识,树立良好社会舆论。
(二)有利于优化资金配置。一是充分发挥金融中介作用。有助于金融机构减少对高污染项目的投资,使金融资源更多地向低碳领域倾斜,加速经济绿色化转型。二是发掘环境市场机遇。在投融资服务过程中,可以帮助投资者降低信息不对称、优化投资决策,改善环境表现,拓宽融资渠道。三是培育利润增长点。将环境信息作为提供融资服务的判断依据,打开融资应用场景,盘活碳资产,提高流动性,完善碳定价机制。
(三)有利于防控环境风险。一是提升风险识别能力。准确评估客户环境信息,并将其纳入客户授信,通过科学量化分析,可提高对环境风险的辨别预警能力。二是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帮助金融机构评估、管理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抵御环境风险层级,从而降低风险损失,提升产品创新底气。三是探索风险管理机制。逐步建立环境风险管理流程,通过梳理企业战略、经营风险、环境效益等数据信息,审视绿色金融发展绩效。
(四)有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一是提升评估价值。在信息披露情况下,通过多元化的转型金融综合服务,帮助企业减排降碳,提高经营透明度。二是增进责任意识。依托多元化的投资者交流与沟通渠道,推动投资者互动交流,推动上市公司优化产业结构,加速构建绿色发展方式。三是改善信息不对称。外部投资主体将环境信息纳入决策,使得利益相关方能够全面客观地了解金融机构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成效。
环境信息披露的实践及特征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取得重要进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实验区的部分金融机构已经试编制环境信息披露报告,其中粤港澳大湾区、贵州和重庆等地已公布披露进展。披露内容涵盖绿色金融管理体系、绿色运营信息、绿色投融资活动及其环境影响四个方面。目前,有近50家上市银行发布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报告,主要呈现三大特征:环境影响主要体现在投融资行为上;环境风险主要由生产型企业传导引发;环境信息披露可促进生产型企业提升表现。
整体看,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仍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在一些环节、步骤上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定性指标披露有效性不足。目前,上市银行机构环境信息披露仍以形成独立半年度或年度报告为主,多为市场主体制定的政策制度、治理结构、建立或参与的标准等定性描述,并未形成标准化指标、风险量化政策文件,压力测试项目开展更少。87.2%的银行机构响应绿色金融外部政策,但披露绿色金融管理架构的占比不足五成,披露牵头或参与绿色行业标准的占比不到10%。
(二)定量指标披露可比性不强。近期,我国央行虽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但银行业金融机构环境和气候信息披露定量指标不足,不同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ESG信息披露程度存在较大差距。具体来看,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的ESG信息披露程度要明显好于城市商业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而只有在充分准确的绿色金融标准基础上,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才真正具有可比性。
(三)常规指标披露一致性不好。近年来,虽然监管部门不断强化绿色金融考核要求,但由于投融资客户或项目的性质以及核算方式不同,所涉及的折合减排或节约的类型存在差异,银行业金融机构披露的信息数据在内容完整度、统计范围、计量方法等方面存在缺陷。目前,上市银行中披露绿色投融资活动折合减排或节约数据的占比31.9%,披露绿色信贷项目环境效益的占比6.4%。
(四)关键指标披露完整性不够。目前,上市银行普遍加强环境转型风险管理,但ESG关键指标披露率偏低,特别是环境因素指标披露不完整、不全面,披露内容并不涉及重点碳排放行业减排数据,对投融资产生的环境风险关注度也不够,导致对气候风险尤其是转型风险的分析较弱。上市银行中披露绿色信贷数据的占比93.6%,披露“两高一剩”行业贷款数据的占比25.5%。
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现实问题
(一)信息披露硬性约束弱。一是缺乏约束力及强制力。当前,我国颁布的关于绿色金融的法律法规多为地方性意见、条例等规章文件,还未形成全国性法律法规。二是政策保障约束机制不完善。目前,环境信息披露仍处于部分地区试点阶段,还缺少一些硬性的规章制度约束。三是处罚方式模糊。目前,设定的处罚形式也均为限期整改或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于造假及“洗绿”等恶意行为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二)信息披露全面推行难。一是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不均衡。目前,我国绿色金融标准基本实现统一,但对风险识别、压力测试等环境信息指引仍然较弱。二是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滞后。目前,国内金融机构披露指引仍未完善,对披露内容专业把控程度不高,导致披露推开的难度大。三是标准认定不一致。规范标准文件层级低,对绿色金融的认定尚未形成公开项目支持目录,不同管理机构仍采用不同认定标准。
(三)信息披露主动意愿低。一是数据可获取性差。我国仍处于自愿披露阶段,企业配合意愿不高,金融机构难以获取与披露融资排放所需的环境信息数据。二是短期成本过高。金融机构信息披露需支付完善组织框架、设计金融产品等诸多费用,且短期内收益不足,参与意愿不强。三是碳市场金融属性弱。我国碳市场发展激励机制不健全,市场主体明显不足,机构投资者能购买的碳金融产品类型不够丰富。
(四)信息披露整体质量差。一是重视程度不足。尽管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上市公司数量逐步增加,但总体占比仅为三成,关键指标披露率仍然偏低。二是对绿色金融业务流程探索不均衡。金融机构在绿色金融产品创新上投入较多,而在绿色项目的事后跟踪监督上投入偏少。三是专业人才储备不足。从业人员普遍缺乏环境风险知识,对绿色信贷项目的贷前审核及贷后管理把控能力弱,不易作出完全披露。
对策建议
(一)完善信息披露法规体系,提升“披绿”强度。一是完善信息披露法规条例。构建符合实际的多层次环境信息披露法律体系,为信息披露提供强有力支撑,促进披露本土化。二是建立绿色统计规章制度。逐步将碳排放信息纳入监管内容,提升金融机构碳排放采集、计算、评估的能力,拓宽强制性披露范围。三是提高分工协作效率。健全职责分工和部门协作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加强数据共享,完善信息披露社会基础,提升披露水平。
(二)健全信息披露内容框架,压实“统绿”责任。一是制定完整信息披露框架。充分调研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开展难点、痛点,建立符合地区发展实际的框架内容。二是明确披露要求。统一数据核算范畴和计算依据,提高信息披露标准化程度,积极量化指标数据,确保披露信息可比。三是加强国际交流合作。追踪借鉴国际应对气候变化的最新实践,制定符合金融机构特点、操作性强的环境信息披露标准。
(三)开展信息披露行动,推动“向绿”转变。一是提升关注度。做好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对接指导,对于推进成效显著、管理能力突出的金融机构,给足政策配套支持。二是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推动试点金融机构执行更高的绿色标准,为全国环境信息披露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三是推动信息披露落地实施。将环境信息披露纳入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和人民银行评级系统,把环境风险识别能力作为评估模块。
(四)构建信息披露监管体系,严防“洗绿”行为。一是强化绿色监管。鼓励企业建立ESG或战略决策,就发展目标、行动计划、考核机制、信息披露作出规划。二是实施数据质量核查。监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绿色贷款统计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开展现场核查,规范统计行为。三是执行企业碳会计制度。将环境信息纳入内部控制体系,积极开展碳审计和碳盘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防碳信息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