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证监局
【资料图】
关于对××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负责营业部互联网经纪业务数据分析和新媒体运营的4名员工无期货从业资格。
二是营业部通过互联网签约的居间人,实际为公司其他分支机构(或业务部门)介绍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存在超过居间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开展居间活动的情形。
三是互联网签约居间人返佣比例采取递进式计取标准,客户手续费越高,居间人返佣比例越高,存在利益冲突风险。
上述问题反映出你营业部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条(证监会令第48号)、《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八项的相关规定。
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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