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冯樱子
7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消息称,修订完成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重点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监管指标和公司治理等方面做出了较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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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调整市场准入标准,扩大对外开放。将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许可条件进行调整,明确外资跨国集团可直接发起设立外资财务公司。
突出监管重点,提高监督效率。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财务公司的服务范围,将财务公司相关行政许可程序和申请材料要求,统一在《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同时优化业务范围,实施业务分级监管。取消了部分未能有效服务集团发展且外部成本更低、替代性更强的非核心主营业务,区分财务公司对内基础业务和对外专项业务,实施分级监管。
四是优化监管指标,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增设了部分票据业务和集团外负债等监管指标,力争实现对财务公司风险的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强化向上延伸监管,防范集团产业风险。鉴于企业集团和财务公司的高度关联性和风险传导性,增加了强化股东监管的相关措施。
此外,强化公司治理监管要求,提升法人独立性;完善风险处置和退出机制,补齐制度短板。增加财务公司破产相关条款,以及制定恢复处置计划的相关内容等。
《征求意见稿》还对财务公司市场准入标准进行了调整,体现了严格准入、优中选优的监管导向。
例如,其中将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资产总额要求由50亿元调整至300亿元,营业收入总额要求由40亿元调整至200亿元,税前利润总额要求由2亿元调整至10亿元,实收资本要求由8亿元调整至50亿元等,基本与经济增长水平相符。并将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由1亿元调整至10亿元,以增强财务公司抵御风险能力,引导企业集团理性申请设立财务公司。
当前,一些财务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背后,往往暴露出企业集团操控财务公司经营、财务公司自身公司治理严重失效等问题,导致财务公司风险积聚及蔓延外溢,因此《征求意见稿》新增“公司治理”章节,增加党的领导、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管理等内容,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集团不得干预财务公司业务经营,加强具有财务公司特色的治理建设。
鉴于企业集团和财务公司的高度关联性和风险传导性,《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财务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报送其所属集团相关报表数据和经营状况的要求;明确了监管部门有权实地走访或调查股东经营情况、询问相关人员、调阅相关资料等要求,以强化对股东的监管。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已无法满足财务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首先,规章制定时间较早,在市场准入标准、对外开放政策、业务范围和监管要求等诸多方面明显不符合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
与此同时,近年企业集团经营风险向财务公司传导问题日益突出,个别财务公司被集团利用沦为对外融资工具,加速产业风险转化成金融风险,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严重影响到整个财务公司行业的政策环境、外部形象和声誉,也对行业监管提出挑战。
因此,银保监会修订完成《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编辑:孟俊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