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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
版次:A01来源:2022年09月17日
讯(见习记者王灿)9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2022年2号公告”)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例如,纳税人A属于2022年2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且按月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前期已按规定缓缴了所属期为2021年11月的相关税费,缓缴期限9个月。此次《公告》发布后,2021年11月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1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12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合计延缓缴纳相关税费13个月。
据了解,缓缴税费相当于国家为企业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
关键词: 小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