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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题:回应社会热点、满足美好需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三审稿
新华社记者白阳、齐琪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日前分组审议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经过三次审议和讨论,充分体现我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积极回应当前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热点难点,满足广大妇女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邓丽委员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保障我国妇女权益的基本法。与修订草案二审稿相比,修订草案三审稿更加成熟,对就业歧视、性骚扰、保护妇女网络空间权益、强化法律责任等作了修改补充,压实政府责任,为执法和司法机关着力解决难点问题提供了不少新规范,使法律措施更有力、更具有刚性和可操作性。
刘海星委员表示,修订草案三审稿对拐卖、绑架妇女侵害行为的发现报告制度作出规定,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等,立法价值导向态度鲜明。
针对拐卖、绑架妇女等侵权、犯罪行为,修订草案三审稿规定: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同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等部门,应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安置、救助和关爱等工作。
“拐卖、绑架妇女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既要政府部门和有关组织积极作为,也要注重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殷方龙委员建议增加奖励机制,明确公民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修订草案三审稿除了强化刚性约束,也充分体现柔性关怀。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捐赠、资助等方式,满足妇女多样化、差异化的健康需求。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
“修订草案三审稿把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作为公共设施配备,体现了人文关怀。”吕世明委员说,虽然这类公共设施已有一定标准,但不按标准建造的现象也屡有发生,建议在草案中强调配备“标准化”公共厕所和母婴室,更好为妇女提供公共服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