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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中小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从国家到地方各层面,对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的支持也很多,包括减税降费、金融扶持、优化政府服务、权益保护等。
在政府采购领域,2012年执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了为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等具体措施,其中就小微企业投标给予价格扣除的支持也早已深入人心。近年来,《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规章办法相继出台,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支持的政策体系。面对这样一套“组合拳”,如何准确理解并执行,自然是每一位政采当事人的必修课。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结合《办法》和《通知》的规定,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应为:一是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是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预算总额3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三是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预算总额的4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2022年下半年阶段性提高至40%)。
上述第二、第三项内容为预留份额采购,具体措施为: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以预算1000万元货物类项目为例,其中400万元部分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600万元部分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则至少需要预留180(600×30%)万元的货物采购面向中小企业,该预留份额可以以一个项目或者项目中的一个产品包出现。若600万元部分不能作出分割(即不能划分出18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产品包面向中小企业),可以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中小企业制造的产品份额须达到180万元以上;也可要求供应商出具声明函,声明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将180万元以上合同份额分包给一家或多家中小企业,协议需要对拟分包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进行描述。联合体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中标后将予以公开。
在实践中,某些项目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办法》规定了“可不预留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包括: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按照《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等。
在实践中,采购人预留采购份额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对于属性定义为货物的采购项目,若由多个产品组成,市场调研需要确认是否都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否则容易造成项目失败;需要事先准确定义项目属性,如,系统集成本应定义为服务而非货物,在判断是否适宜预留份额的“对象”时,从系统集成服务商转为项目中服务器等设备的制造商,引发错误;特别关注应当预留但可不预留的情形,如,事业单位、协会等非企业主体作为潜在供应商,单一来源方式实施采购,原装进口产品制造商不属于中国境内企业,不适用中小企业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等。
此外,可不预留情形中关于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内容,则需要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论证落实。目前,常见做法是采购人通过前期市场调研、需求制定等过程确认项目不适宜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并向财政部门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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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