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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监管服务精细化水平,指导挂牌公司做好重大事项的审议披露,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指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关联交易》(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指引》)两件持续监管系列指引,于2022年12月9日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募集资金管理指引》旨在进一步提高挂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引入更加灵活且契合中小企业发展阶段的差异化制度安排,提升募集资金使用质效。一是建立募集资金余额转出制度。为更好匹配自办发行等灵活融资方式,在《定向发行规则》所确立的监管框架下,对特定方式、特定来源、特定用途的募集资金,在使用超过一定比例、仅剩余额时,允许余额转出专户,以适应中小企业灵活多变的市场环境和经营需求。二是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正常投向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企业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进行现金管理的审议披露要求,降低资金沉淀成本。三是明确非用途变更的两类情形。进一步增强募集资金管理的灵活性,明确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在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变更,以及补流情形下公司在采购原材料、发放职工薪酬等具体用途之间调整金额比例的,不视为用途变更。四是坚持放管结合。在引入余额转出等灵活制度安排,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提高募集资金使用质效的同时,坚持“底线思维”,严格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过程中的审议披露要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过程的透明度,严防募集资金违规使用风险。
《关联交易指引》以提升规则适用效能为目标,细化了关联交易的规范性要求,更好地引导各方主体归位尽责。一是明晰监管标准,便于市场掌握使用。明确与其他规定的衔接安排并指导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关联方的具体运用,明确关联交易回避表决的主体范围、新增关联方的存续交易处理等口径。二是约束重点交易,防范利益输送行为。细化与关联方发生财务公司存贷款、委托理财、财务资助以及经营性资金往来等交易的程序和披露要求,明确购买出售资产导致资金占用的清理要求。三是压实各方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细化挂牌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等关键主体的具体职责,明确主办券商督导与核查的具体要求,明确发生关联交易违规的报告、整改及补偿等安排。
此前,全国股转公司已于2022年年初发布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筹备发行上市》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2号——对外担保》,市场反响良好。本次发布的两件指引,进一步丰富了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体系。下一步,全国股转公司将通过组织培训等形式对规则条款进行解读,加深市场理解,指导挂牌公司准确适用、规范运作;同时,结合市场发展实际和挂牌公司特点,继续研究制定相关指引,提高挂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