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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杨虹报道 经2022年12月29日第2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正式发布《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2月10日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5年9月发布的《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指出,企业借用外债特别是中长期外债是我国有效利用外资、扩大双向开放的重要内容。完善外债管理和服务是我国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要抓手,对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维护经济金融发展稳定、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9月,为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将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管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登记制,为企业境外融资提供便利。近年来,随着中资企业境外融资的快速发展和内外部环境变化,现有政策规定已不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管理办法》,不仅有利于完善管理制度、提升管理质量和水平、有效防范外债风险,也有利于更好发挥外债资金在促进扩大内需、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等。” 据介绍,《管理办法》总体与现行管理实践保持一致,着力提升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和便利化水平,将此前开展的外债规模切块试点有关经验做法推广至全部企业,并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企业外债管理范围和流程,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同时,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积极借鉴境内债和企业境外上市管理有关做法,充分考虑外债特点,通过强化募集资金用途引导、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外债风险防范等举措,更好保障企业境外融资行稳致远、提质增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共包括总则、外债规模和用途、外债审核登记、外债风险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37条。与2015年印发的《通知》相比,主要有五方面的调整变化。 ——科学划定管理范围,做到监管全覆盖。一是对债务工具类型予以细化,在有效满足市场主体需要、鼓励创新的同时,减少监管盲区;二是明确将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借用外债纳入管理范围,持续完善对重点行业企业监管,配合做好VIE架构企业管理、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等工作。 ——强化外债募集资金用途管理,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一是提出外债用途正面导向和负面清单,从正反两个方面着力引导企业使用外债资金聚焦主业,有力配合落实国家重大战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更好利用全球资源要素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二是明确企业外债募集资金实际用途应与审核登记内容相一致,不得挪作他用,确保资金用途符合我国有关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 ——细化审核登记程序,提高透明度和便利性。一是进一步明确审核登记的申请时点、主体、途径、材料等要求,规范申请变更的适用情形和办理流程;二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压实各方主体责任,提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三是完善外债审核登记网络系统,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申请、信息报送等主要环节均可以通过网络系统来进行,更大程度帮助企业提高效率、减轻负担。 ——创新和丰富事中事后监管。一是联合有关部门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开展监督管理;二是完善企业外债信息和重大事项报送制度,密切关注企业外债实际借用和履约情况;三是进一步明确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置,构建多层次的市场约束机制;四是引导企业自主做好合规性审查,将事中事后监管与事前审核登记更好衔接。 ——引导企业加强外债风险管理。对企业合理控制外债规模、强化外债风险意识、加强外债风险管理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和要求。科学设计审核登记申请报告有关内容要求,引导企业合理审慎决策,在申请环节即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制定风险防范措施,推动企业外债风险防范“关口前移”。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强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完善外债审核登记网络系统,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发布与《管理办法》相配套的《办事指南》和常见问题解答,细化对企业的指导,提高外债审核登记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提升企业借用外债便利性。
关键词: 市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