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释放多个涉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有关信号,引起市场高度关注。与此同时,近期财政部官网披露的一份提案答复也针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明确:要坚持中央不救助原则,做到“谁家的孩子谁抱”。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依法实现债务人、债权人合理分担风险。强调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开“前门”、堵“后门”。在此背景下,面对债务风险,地方政府需要提高认识,降低中央政府兜底预期,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重点要防范债务占比突破国际通行的60%警戒线。而要正确应对债务风险,地方政府必须明确现阶段债务风险存在的问题与化解途径。
总体而言,我国债务风险的特征有以下几种类型,首先,从地方政府是否对地方债务具有法律上的偿还责任上,可以将地方债务分为显性债务和隐性债务。显性债务是指签订了书面合同,在法律上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隐性债务是指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地方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还责任,但是在道义上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其次,从偿还是否需要特定的条件上,可以将地方债务分为直接债务和或有债务。直接债务是指政府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偿还的债务。或有债务是指政府承担担保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偿还时,由地方政府偿还的债务,是在特定条件下才需要偿还的债务。而在债务风险分类下,我国地方债务风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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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根据国家审计署历年数据观察,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组成主要有中央代发地方债、上级财政借款、信托公司的征信合作余额、保险资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券商资管和私募合作BT代建债务融资、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和其他借款。其中,地方融资平台产生的债务占地方政府债务的比重很大。“地方融资平台”,这一具有中国地方发展模式的产物,接管了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其资金的筹措。地方政府对于类似于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地方融资平台给予实物(土地使用权)、货币(财政资金)、无形资产(特许权)方面的资助,使其在资产规模和现金流上达到融资标准,必要时再辅之政府承诺函、财政补贴和设立政府偿债基金作为还款保证。“地方融资平台”虽是地方政府解决资金不足的“完美解决方案”,但是由于当地政府过多介入,最终导致地方政府债务结构产生“扭曲”。
第二,我国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前提,须全面反映政府资产负债情况,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建立相应的债务公开制度,将集资项目的进展和债务信息定期公布,但对于如何公开、公开信息的详细程度缺乏细致要求。现阶段,我国主要采取以财政部为主体,县级以上财政部所管辖的地方政府为统计对象,非公开汇总填报方式的地方政府债务统计报表制度。由于数据的真实有效性难以保障,因此,公布的数据基本上是半公开状态。
第三,由近五年数据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土地出让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持续增长,土地出让金收入总额逐年上升,地方财政对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而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依赖性越高,所产生的不良影响越大。例如,从统计角度观察,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程度越高,该市的房地产价格上涨越快,房价上涨导致地价上涨,地价的上涨又推高了房价,面对房价的大幅增长,政府又不断出台政策调控。因此,地方政府依赖此种土地财政模式缓解地方债务的方式不具有稳定性,难以保证财政支出的稳定性。土地出让金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支撑,2022年在地方债务偿还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我国土地红线的约束下,土地资源具有极强的稀缺性特征,而房地产市场发展却存在周期性,这两点因素引致地方财政不能长期依靠土地出让收入来维持。因此,为了降低地方债务风险,地方政府亟需加强对土地利用的规划,控制土地出让的结构、总量和速度。
针对以上问题,本文认为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存在的突出问题,打铁还需自身硬,需要从以下几个途径解决问题:
第一,强化地方政府对债务风险的责任意识,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能力纳入地方政府考核目标。为了更好地预防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需加强对地方政府的债务管理,控制债务余额。中央政府需要完善相关法律,例如偿还、责任承担、投融资决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通过这些法律法规,对地方政府进行科学化、法治化的管理。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实行的是收付实现制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这种办法存在诸多缺陷,应采取权责发生制,对地方政府债务加以核算。根据权责发生原则,可以更为详细、具体地计量地方政府债务,明确地方政府的偿债责任,对其进行有效会计核算和监督。此外,要将地方政府债务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官员政绩的重要考核项目,作为官员升迁的重要考核指标,深化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构建地方债务风险评级与预警体系。为提高地方政府信用评级的规范性、统一性和公平性,需要国家出台全国统一标准的地方政府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在明确评级内容、次数和信息披露的基础上,细化评级内容,如债务结构、预算管理能力、行政纪律、财政收入、收入稳定性等。为了降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地方政府应该评估自身债务情况,准确测量债务风险程度。结合债务风险的具体情况,提高风险监控水平,建立健全风险防范预警机制。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动态监测地方政府债务。此外,地方政府还需要定期分析债务报告,及时提出预警信息,引起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的重视。通过风险方法预警机制的建立,不但可以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还能调整、改进政府的经济、行政行为。
第三,完善地方债务信息披露和监管机制。通过国家立法方式对债务信息披露的内容、渠道、方式以及相关权责分配规范化,保障披露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明确地方政府、债权人、政府监督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建立有效的政府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确保地方债务的来源、用途、使用、资金偿还等情况能够社会公开化。此外,构建地方债务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机制,建立健全地方债务监管制度,加强地方债务内外部的监管,加强各监管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从而确保地方债务监管职责是通过对地方债务发行计划、偿债计划等信息进行披露,确保地方债务在安全区间规范运营。通过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动态监督,实现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发行、管理、使用和偿还过程中的全面监控。
作者/陈恒西安工程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