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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证监会的统筹安排下,2月1日,北交所对审核相关的三件基本业务规则进行修订,修订了受理、中止审核与罚则条款。本次修订主要是落实全面实行注册制要求,根据上位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适配调整。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条件进行优化调整,整体保持了原有五项基本条件和适用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合法合规经营、业务明确、持续经营方面的具体要求,突出对创新企业的精准包容,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上述调整均于当日起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来看,北交所对《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试行)》三件基本业务规则进行了修订。
一方面,北交所审核规则在受理、中止条款中,补充明确发行人等主体被各证券交易所等采取暂不接受文件等措施的,不予受理或中止审核;在罚则条款中,补充完善不接受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措施及相应情形,确保各市场罚则效力“互认”。
另一方面,北交所对于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因证券发行、并购重组等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不再作为不予受理或中止审核的情形。
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并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进行了修订。
新三板挂牌准入制度的改革思路主要是“四个坚持”:坚持注册制审核理念,明确市场各方在披露信息形成、核查、审核过程中的职责;坚持与北交所一体发展,进一步明确全国股转系统聚焦服务“更早、更小、更新”;坚持提高市场运行质量,进一步明确申请挂牌公司经营质量、信息披露质量以及主办券商执业质量方面要求;坚持特色化制度安排,延续简化审核程序、存量股份挂牌、主办券商推荐等特色制度,保持挂牌环节发行融资、进入创新层方面的灵活性,平衡规范要求与挂牌成本。
调整后的新三板挂牌条件从主要变化来看,调整了不符合合法合规经营条件的刑事犯罪范围和重大违法行为范围,与北交所和新三板创新层做法保持一致;在规则中明确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监管要求与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定位;构建“1+5”的多元化财务标准体系,针对新经济领域、基础产业领域的申请挂牌公司,设置“研发投入-专业投资”“做市-发行市值”等要求,并适当放宽每股净资产、经营年限要求。
为进一步明确市场预期,全国股转公司对定向发行审核程序进行了调整。授权发行方面,将该制度拓展至超股东人数200人公司,并配套简易程序,进一步压缩审核时限;推出分期发行制度,针对发行后股东人数不超200人的不确定对象发行,规定发行人在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发行的函后,可在12个月内分期发行,适应中小企业小额、快速、灵活的融资需求。
北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北交所将结合意见反馈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履行相关程序后发布实施。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负责人也介绍,全国股转公司还将配套修订股票挂牌、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细则、指引、指南,进一步细化监管要求,明确信息披露要求和审核要点,切实落实交易场所审核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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