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监局
关于对××证券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证券有限公司:
(资料图)
经查,你公司与××财富(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展线上投资顾问业务时,未独立开展适当性管理,未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未获取客户的住址、职业、财务状况、投资经验、诚信记录等信息,相关信息系统运行不处于公司自身控制范围,未能本地保存客户信息、适当性管理以及相关服务记录等资料。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177号修正)第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第一项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2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177号修正)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2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如下监督管理措施:
责令你公司自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4月24日
关于对房××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房××先生:
经查,我局发现××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财富(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展线上投资顾问业务时,未独立开展适当性管理,未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未获取客户的住址、职业、财务状况、投资经验、诚信记录等信息,相关信息系统运行不处于公司自身控制范围,未能本地保存客户信息、适当性管理以及相关服务记录等资料。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177号修正)第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第一项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2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执行委员会成员、财富管理事业部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中涉及投资者适当性的部分负有领导责任。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177号修正)第三十七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2022年3月21日14:00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3月17日
关于对赵×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赵×先生:
经查,我局发现××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财富(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展线上投资顾问业务时,未独立开展适当性管理,未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未获取客户的住址、职业、财务状况、投资经验、诚信记录等信息,相关信息系统运行不处于公司自身控制范围,未能本地保存客户信息、适当性管理以及相关服务记录等资料。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177号修正)第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第一项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2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项目负责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中涉及投资者适当性的部分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177号修正)第三十七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2022年3月21日15:30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3月17日
相关规定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