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再画红线。2月9日,据央行官网消息,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央行正式发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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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关联交易“八不准”
记者进一步梳理发现,《办法》共七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内部管理、报告和披露、监督管理和附则。《办法》结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特点,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界定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以及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类型、明确禁止性行为,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完善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建立专项审计和内部问责机制等。
对于如何判定关联交易,《办法》做出了细化。按照交易类型的不同,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包括投融资类、资产转移类、提供服务类以及其他类型关联交易等四大类别。按照交易金额的不同,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被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
其中,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法人口径净资产1%以上或超过10亿元,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单个关联方交易金额累计达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法人口径净资产5%以上或超过50亿元的交易。一般关联交易则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具体来看,央行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关联交易明确提出了八条禁令,包括通过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虚构交易、转移收入与风险或进行监管套利;通过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以隐蔽方式规避内部审查、外部监管以及报告披露义务,为关联方违规提供融资、隐藏风险;关联交易协议条件显著偏离与非关联方进行的同类交易;金融控股公司附属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资;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财务公司除外)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通过互联网数据服务、金融信息服务等交易规避有关规定;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向关联方提供服务。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指出,违规关联交易可能弱化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治理与风控,进一步导致风险传染,严重时可能引发市场波动,甚至产生局部系统性风险。基于此,央行出台《办法》,制定明确标准将各项违法行为收入监管红线内容,就是为了防范部分金控公司违规关联交易,出现一些不正当利益输送,损害股东与公司利益,保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提升关联交易管理水平
记者注意到,《办法》并非央行首次针对金融控股公司提出监管要求。早在2020年9月,央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要求从源头管控金融风险;2021年3月,《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出炉;2022年8月,央行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办法》在金融控股公司相关概念表述、附属机构重要关联方认定范围等方面更为细化。根据《办法》,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金融控股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金融控股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央行认定的其他主体等。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包括股东类关联方、内部人关联方以及所有附属机构。
央行还在《办法》中调整了过渡期限制,将征求意见稿中的一年放宽至“认可期限”。《办法》实施后,金融控股公司应该在央行认可的期限内完善各项制度和治理架构,稳妥有序落实本办法有关要求,确保过渡期满关联交易管理合规。
此外,《办法》还在关联交易信息保送披露、违规监管措施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划。《办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承担对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集团内部交易运作,统一管理集团对外关联交易及其风险敞口。
近年来,部分大型传统金融机构跨行业投资、头部互联网机构入局各类金融机构成为常态,形成了结构复杂的集团模式。央行同样介绍称,金融控股公司参控股机构数量多、业务和组织架构复杂、金融活动体量大、关联性高,规范关联交易管理是加强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日渐完善,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和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当前已经正式拿到了“入场券”。在周茂华看来,《办法》是此前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配套与细化措施,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也是今年央行重点推进工作之一。
“现有的行业发展模式下,监管部门出台相关要求,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有其迫切性。《办法》对关联交易类型、禁止性行为、关联交易限额等方面进行了清晰界定,有助于提升监管效率和为相关公司执行提供明确指引。有助于提升金控集团提升关联交易管理水平,规范开展交易,防范潜在风险,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周茂华补充道。
央行同样强调,下一步,央行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监管协作,指导督促金融控股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要求,强化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监管,促进金融控股集团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金融体系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