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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宽严相济为指导 实现社会内生稳定 积极化解矛盾 两部门印发意见促进诉源治理

文章来源:中国商报  发布时间: 2023-03-21 14:13:38  责任编辑:cfe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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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制定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意见共六部分24条,从依法全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积极促进矛盾化解,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


(资料图片)

提升办案质效

从刑法规定来看,轻伤害案件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轻罪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可以自诉。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可见,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我国法律强调要在注重促进矛盾化解、促进刑事和解的基础上依法从宽处理。

轻伤害案件虽是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但对不少当事人来说,却可能是“天大的事情”。如果处理不当,就容易埋下隐患或者激化矛盾引发更大的恶性事件。

2021年以来,最高检对轻伤害案件的办理进行了调研。调研发现,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轻伤害案件过程中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做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等制度的适用还需进一步加强。从调研情况看,有的检察办案人员存在构罪即捕、构罪即诉的办案理念,对于促成刑事和解、矛盾化解的积极性有待提升。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和解的比例不到20%,个别地区刑事和解率不到2%,且其中七成以上是当事人自行和解。二是当事人申诉信访比例较高。有的当事人因矛盾未化解或者对案件处理不满提出了申诉,从调研情况看,轻伤害申诉案件数量占到刑事申诉案件总数的1/4左右。三是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定偏差。有的案件在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认定、在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以及共同犯罪的认定上还存在偏差。这些问题都影响了轻伤害案件的办案质效。

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轻伤害案件7万余件,且多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或者偶然事件引发。为有力提升轻伤害案件办案质效,最高检、公安部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对轻伤害案件办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后制定了意见。

促进矛盾化解

意见指出,办理轻伤害案件必须遵循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注重矛盾化解、诉源治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

意见明确,要坚持全面调查取证,注重对案发背景、起因、当事人的关系、案发时当事人的行为、伤害手段、部位、后果、当事人事后态度等方面全面审查,厘清原委、辨明是非曲直,强调对鉴定意见要进行实质性审查,不能简单地只看结论。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准确认定共同犯罪。

意见强调,要牢牢把握轻伤害案件的案发特点,把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充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发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作用,促进当事人的矛盾化解、纠纷解决,并注重通过不起诉释法说理修复社会关系。

意见要求,必须坚持以宽严相济为指导,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一方面,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当事人达成和解谅解,符合不批捕、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对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即使是轻伤害案件,也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同时,意见提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后,也不能“不诉了之”,对被不起诉人需要承担非刑罚责任的,要依法发出检察意见。

意见提出,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注重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作用,加强案件会商与协作配合,注重以公开听证促进案件公正处理。

激活正当防卫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意见的重点虽是轻伤害案,但却引发了社会对于正当防卫的又一次热议。

以往,司法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存在“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的倾向,导致对个别没有刑法意义上的伤害故意、伤害行为的案件不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犯罪。此次意见明确规定,对被害人出现伤害后果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近十几年来,正当防卫这个条例在很多个案当中都有被提到,但从适用情况而言,其实数量是比较低的,真正能够被用到的机会不多。”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俊豪表示,随着轻伤案件、故意伤害案件越来越多,正当防卫的条款使用频率也会越来越高,如何认定正当防卫适用条件的范围,除了原有的一些司法解释,包括刑法上的规定外,出台具体的、进一步细化的指导意见,对于司法实务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第七条明确指出:对被害人出现伤害后果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针对此条内容,郑俊豪表示,不再以“唯结果论”的认定方式去区分罪与非罪,确是此次意见的一大亮点。譬如,此前在实践中发生了互殴争执,民警过来调解的时候,也许会给当事人灌输一个理念,就是打赢了要坐牢,打输了要住院,其实这就是典型的唯结果论。此次意见明确指出,其实打赢也不一定要坐牢。还有一种情况是,在互殴过程中,一方不断地挑衅对方,或者双方都没有停下来的意思,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适用正当防卫条款,双方的行为如果确实是构成故意伤害达到轻伤以上的话,那么就要依照故意伤害罪去进行量刑。

意见第九条指出: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郑俊豪解释道,互殴跟正当防卫确实存在一定的交叉跟重叠,此次意见重点提到了在审理或处理像类似故意伤害类型案件时,要重点去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图跟行为性质,如果是双方已经在互殴过程中,那么其中一方是在尽可能地避免互殴程度升级的,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采取的合理防卫手段是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这对于司法审判来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可以警示恶意滋事者,让公民敢于行使正当防卫权,保证公民面对凶残暴徒时无需畏手畏脚。”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说,虽然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已经比较完整,但一些地方正当防卫制度实际处于“沉睡”状态,所以在实践中需要强化责任担当,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彰显依法防卫者优先保护理念。

据了解,以往司法实践中取证、审查主要集中在伤害事实,强调“有没有伤”“谁实施的致伤行为”,在法律文书中对案件起因等也往往简单表述为“因故”“因琐事”,缺少了对案件的全面调查、审查,导致当事人对案件处理不满意。此次,意见强调,要全面调查取证,要对案发背景,案发起因,当事人的关系,案发时当事人的行为,伤害手段、部位、后果,当事人事后态度等方面全面审查,要注重查清事实、厘清原委,辨明是非曲直。

与此同时,轻伤害案件的发生大多是因为婚姻、家庭、邻里或者偶发矛盾,矛盾积聚到一定程度就可能演化为伤害犯罪。如果只是简单处理案件,矛盾就会被掩盖下来,随时可能再出问题,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所以,意见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要把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要通过化解矛盾,促进诉源治理,实现社会内生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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