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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党组换届后的首场发布会 聚焦社会治理、营商环境……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发布时间: 2023-04-04 19:19:30  责任编辑:cfe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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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王俊 北京报道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4月4日,最高检召开了新一届党组成立以来的首场发布会,围绕行政检察履职,主题为“坚持依法能动履职 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并发布最高检第四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行政检察有何意义?其肩负着监督公正司法和促进依法行政的双重责任,承载着解决行政争议、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使命,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以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为例,涉及社会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市场主体登记、住房与城乡建设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领域。其中志某诉湖南省甲县公安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检察监督案,公安机关审核不严格,操作不规范,误将志某的身份信息录入到“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导致志某社会生活受影响,志某遂提起诉讼。二审生效后,志某认为其诉讼请求未得到完全支持,多次反映情况。检察机关经审查向湖南省高院抗诉。并且,从监督行政生效裁判出发,针对该案反映出的执法信息数据采集使用管理安全隐患问题,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清查整治,健全完善执法信息数据录入与审核机制,从源头上消除防范侵犯公民人格权的风险隐患。

2022年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1.4万余件 采纳率98%以上

“行政检察透过办案发现社会治理中具有共同性、普遍性的问题,分析其偶然性因素之外的制度性、管理性根源,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完善社会治理相关制度,推动实现依法治理、系统治理,是行政检察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宫鸣表示。

近年来,行政检察基于既促进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又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手托两家”职能优势,依法能动履职,融入国家治理,在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中发挥了独特作用。2022年,依托行政检察能动履职,共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1.4万余件,采纳率98%以上。

本批4件指导性案例,兼顾不同领域和推进社会治理的不同方式。在领域选择上,包括社会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市场主体登记、住房与城乡建设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领域;在推进社会治理的方式上,通过推动规范性文件修改、相关行政机关专项整治、建立数字化协同治理模式、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等,持续跟踪问效,促进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今年部署开展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小专项”活动

此次发布的4件指导性案例中有2件涉及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表示,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制度,优化营商环境”。

张相军透露,今年行政检察条线将部署开展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小专项”活动。

“小专项”活动有四个重点:一是加强涉市场主体行政诉讼监督,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围绕涉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赔偿、行政协议等各类行政案件,加强行政审判和执行监督,对确有错误行政裁判依法提出监督意见,防止企业因不当强制执行措施陷入生产经营困境,增强产权司法保护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探索开展涉市场主体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推动其守信践诺,切实担负起优化营商环境职责。

三是加强涉市场主体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减轻和早日摆脱讼累。立足法定职能,把促进涉市场主体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贯穿于办案全过程,综合运用监督纠正、促成和解、调查核实、公开听证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正当诉求,用心用情办好检察为民实事。

四是以更高层次诉源治理促进更高水平社会治理,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加强大数据运用,强化类案监督,针对虚假注册登记、恶意注销、非法转卖营业执照等问题,推动系统治理、综合治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开展“送法进企”活动,引导市场主体合法守规经营,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检察建议健全完善执法信息数据录入与审核机制

行政检察的核心是对公权力的监督。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件中的“志某诉湖南省甲县公安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检察监督案”就是一起行政诉讼监督案件。

据介绍,2016年,湖南省甲县公安局在补录罪犯信息时,审核不严格,操作不规范,误将志某的身份信息录入到“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志某因此失去工作,社会活动受到诸多限制。志某多次请求甲县公安局解决未果,遂于2018年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甲县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甲县公安局从该信息资源库中删除本人信息,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甲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甲县公安局将志某的个人信息录入“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的行政行为违法,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志某从该信息资源库中删除。甲县公安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二审期间,甲县公安局于2018年10月向该院提交《关于删除错录志某犯罪信息情况说明》,称自2018年1月起,已对“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等数据平台中志某的错录数据予以删除。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甲县公安局将志某的信息录入到“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的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程序违法,由于错录的信息已被删除,故无须再判决甲县公安局限期删除,遂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甲县公安局将志某的个人信息录入“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诉讼案作出的二审生效判决,判处甲县公安局赔偿志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但志某认为,其诉讼请求没有得到完全支持,多次到当地人大等有关机关反映情况。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后,调查查明发现,志某原户籍地为乙县某镇,乙县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恩某盗窃案中未核查其身份信息,致恩某冒用志某名字被追究刑事责任,投入甲县看守所服刑。2000年前后,湖南省监所执法管理系统启用信息化管理,甲县看守所对所内历年来羁押人员信息进行补录,工作人员按照判决书信息配对人口信息网时,发现乙县某镇只有志某的信息与罪犯恩某的信息较为相符,便认定志某为判决书上的“志某”,将其录入看守所管理系统。2016年看守所管理系统并入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志某的错录信息同步进入资源库并被公开到相应应用系统。

2021年5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判决确认甲县公安局将志某的个人信息录入“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的行政行为违法。再审法院指出,本案一、二审期间志某均未变更其诉讼请求,一审遗漏了志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但在二审庭审过程中,甲县公安局当庭向志某予以赔礼道歉。此种情形,二审判决既未在判决理由予以回应,亦未在判项中对该诉讼请求进行处理,确有不当。鉴于志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已经得到解决,再审判决对一审、二审的遗漏予以指正。再审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当庭向志某诚恳道歉,平复了志某的不满情绪。

此外,检察机关针对该案反映出的公民身份信息录入错误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当地公安机关执法信息数据采集使用管理工作存在对录入信息审核监督不足,把关不严,怠于纠正错录信息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衡阳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5月依法向衡阳市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公安机关集中整治公民身份信息录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公民身份信息录入工作机制,从根本上堵住管理上的漏洞;加强队伍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公民信息录入管理能力水平;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切实防范社会稳定风险。

衡阳市公安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成立工作专班,对全市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录入工作进行全面清查,对执法领域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情况进行纠正,对相关承办民警予以追责处理。衡阳市公安局将整改相关情况报告湖南省公安厅,2022年4月,省公安厅出台《湖南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数据采集使用管理工作规定》,完善了公民身份信息录入审批监督机制。湖南省公安厅还在全省公安机关开展错误录入公民违法犯罪信息问题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截至2022年7月,将排查出的2019年1月以来被错误录入“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人员信息全部予以纠错,并对相关责任人追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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